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年产铸造机械250台、金属切削机床20台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15时—8月8日15时(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铸造机械250台、金属切削机床20台项目
******街道露江工业路1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既有厂房),生产工艺与搬迁前一致,拟在原有产品方案和产能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打磨和喷漆工序,改建后年产铸造机械250台、金属切削机床20台。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
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切割工序、焊接工序、打磨工序和喷漆(含自然晾干)工序,切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极少,且颗粒较大在加工厂周边自然沉降,再定期清扫;焊接废气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作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经水喷淋后作无组织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水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切割、喷漆、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标准。项目喷漆、自然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处NMHC浓度值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位于露江工业区,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昼间标准(夜间不生产)。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一般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金属颗粒物(粉尘)、水性漆漆渣分别集中收集后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其他固废: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危险固废:废活性炭,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