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南安市石井建华石材厂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12万平方米、异形板材3500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建华石材厂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12万平方米、异形板材3500立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湾石材加工集中区(石井镇奎霞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南安市石井建华石材厂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公司拟在原址上不新增用地和厂房进行扩建,用地系租赁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用地,扩建后项目厂区平面布局根据生产需求重新规划。新增大切机、线条机、雕刻机、自动磨机等机台。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根据规划项目建设区域污水纳入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处理,目前项目建设区域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尚未完工,因此项目排水方案按近、远期考虑。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项目西侧13m约5亩农田浇灌,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粉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相关规定。
6.3噪声
扩建后项目运营期厂界昼间机械设备噪声预测值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即昼间≤65dB(A)),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因此扩建后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有限公司统一清运;项目设置设立一般固废暂存间,贮存要求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