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惯性mems科研及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惯性mems科研及生产条件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洛江区福滨街1号(洛江区数字经济产业园1号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福滨街1号(洛江区数字经济产业园1号楼),主要建设内容为mems产品封测、导航制导控制相关产品集成电装、检验与试验能力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芯片贴装、固化等mems封测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电子产品制造排放限值,部分未收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和表3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焊锡、激光打标和塑封压膜等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10月25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11月18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惯性mems科研及生产条件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洛江区福滨街1号(洛江区数字经济产业园1号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福滨街1号(洛江区数字经济产业园1号楼),主要建设内容为mems产品封测、导航制导控制相关产品集成电装、检验与试验能力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芯片贴装、固化等mems封测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电子产品制造排放限值,部分未收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和表3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焊锡、激光打标和塑封压膜等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10月25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11月18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