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有限公司年总产液化石油气钢瓶100万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1日—12月28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总产液化石油气钢瓶100万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工业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总产液化石油气钢瓶100万瓶项目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工业区
总投资:新增投资1850万元,总投资2000万元
建设性质:扩建
建设规模:新增用地2957m2,总占地面积为8257m2
生产规模:年增产液化石油气钢瓶50万瓶,年总产液化石油气钢瓶100万瓶
劳动定员:无新增员工,扩建后总员工80人,其中15人住宿
工作制度:全厂年工作天数300天,日工作时间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试压用水、气密试验用水,这部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
近期:由于目前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的旱地作物标准后,定期拉运用于灌溉农田等用途。
远期:待管网铺设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纳入官桥镇内厝污水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放。官桥镇内厝污水厂出水水质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焊接、抛丸、喷塑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固化烘干、印刷废气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表3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分别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
6.3噪声
项目投产后,生产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其声环境质量仍可以维持现有水平,可见项目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①生活垃圾
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
②金属边角料
扩建后项目开卷、下料、切割过程中会产生金属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
③除尘器收集的粉尘
项目焊接工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给有关物资回收单位;抛丸工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可交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喷塑工序静电式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
④废液压油
扩建后项目冲床、液压拉伸机等设备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弃液压油,根据同类型设备生产资料,液压油一般每半年更换一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⑤废液压油空桶
扩建后项目生产过程中原料使用后产生的原料桶,项目的废液压油空桶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其储存和运输应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⑥废油墨空桶
项目使用油墨,会产生废油墨空桶,根据厂家提供信息,本项目产生的废油墨空瓶达不到厂家回用要求,需按危险废物处置(废物代码:HW49900-041-49),
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油墨空瓶需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⑦废活性炭
项目烘干固化、印刷废气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需定期更换活性炭,会产生废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T),交由有相应类型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的临时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液压油、废液压油空桶、油墨空桶、废活性炭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在做到以上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收集、存储和处置,其全过程不对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