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石井龙风石材厂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工程板5万平方米、异形石材3万平方米、马赛克2万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石井龙风石材厂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工程板5万平方米、异形石材3万平方米、马赛克2万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大道123号(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石井龙风石材厂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委员会新增租用集体用地4856m2用于扩建项目(新增厂房已建成,新增建筑面积约3100m2),新增投资41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7656m2,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项目区域污水管网尚未铺设,近期项目生活污水需自行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远期待区域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安海湾。
6.2废气
项目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标准(详见3.7-2);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及表3、表4中的相关标准(详见3.7-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主要为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夜间不生产,运营期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石材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废水沉淀污泥经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定期清运;项目胶水空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最终由生产厂家回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不作为固废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