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内容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
二、征集范围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委员会成员;
4.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5.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6.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7.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8.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9.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10.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11.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12.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13.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14.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15.******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16.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17.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18.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19.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20.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2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22.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2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25.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26.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27.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28.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三、征集方式
征集机构******委员会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lzsfgwbgs@126.com
来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双拥路106号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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