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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泉州衡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支架(运动鞋、运动服展示支架等)50万件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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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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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支架(运动鞋、运动服展示支架等)5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支架(运动鞋、运动服展示支架等)5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源丰路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5700m2(所在厂房共4层,项目位于4F),主要从事体育用品支架(运动鞋、运动服展示支架等)的生产加工,夜间不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源丰路3号,在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上色(喷漆/补漆)、晾干、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以及表3、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运营期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焊渣、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渣分类收集后,外售给有关物资回收单位;收集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漆渣、喷漆废液、废滤芯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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