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电动模特、模特道具及配套展示道具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7日—9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电动模特、模特道具及配套展示道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58号21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58号21栋,迁建后年生产电动模特1.2万件、模特道具2.4万件、配套展示道具(塑料制品76万件、五金制品1.2万件),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喷塑固化、刷树脂、开模、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等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刷树脂、开模工序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注塑、滚塑、3d打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浸塑、浸塑后固化和丝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塑、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浸塑固化后产生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收集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和表4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部分未收集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标准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年5月7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5月13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7日—9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电动模特、模特道具及配套展示道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58号21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58号21栋,迁建后年生产电动模特1.2万件、模特道具2.4万件、配套展示道具(塑料制品76万件、五金制品1.2万件),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喷塑固化、刷树脂、开模、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等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刷树脂、开模工序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注塑、滚塑、3d打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浸塑、浸塑后固化和丝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塑、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浸塑固化后产生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收集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和表4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部分未收集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标准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年5月7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5月13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