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产混炼胶2000吨、橡胶预分散胶粒1500吨、eva改性塑料胶粒3000吨、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2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新源路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新源路3号,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10000㎡,主要拟从事从事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生产,总投资为350万元,迁改建后全厂年产混炼胶2000吨、橡胶预分散胶粒1500吨、eva改性塑料胶粒3000吨、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2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塔及搅拌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统一收集至中央除尘器(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粉尘废气排放口。根据排污分析,配料、投料、混料、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公告2024年第17号)要求(颗粒物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炼胶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净化处理(其中密炼工序炼胶废气先经自带袋式除尘器(ta002)预处理),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炼胶废气排放口。项目混炼胶、预分散母胶、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生产线的密炼、开炼、挤出造粒等工序产生的炼胶废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颗粒物排放限值≤1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mg/m3,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m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塑料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净化处理(其中密炼工序炼胶废气先经自带袋式除尘器(ta004)预处理),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3,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塑料废气排放口。根据排污分析,项目eva改性塑料胶粒生产线生产线的密炼、开炼、挤出造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及其修改单(公告2024年第17号)要求, 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 ≤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产混炼胶2000吨、橡胶预分散胶粒1500吨、eva改性塑料胶粒3000吨、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2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新源路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新源路3号,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10000㎡,主要拟从事从事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生产,总投资为350万元,迁改建后全厂年产混炼胶2000吨、橡胶预分散胶粒1500吨、eva改性塑料胶粒3000吨、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2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塔及搅拌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统一收集至中央除尘器(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粉尘废气排放口。根据排污分析,配料、投料、混料、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公告2024年第17号)要求(颗粒物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炼胶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净化处理(其中密炼工序炼胶废气先经自带袋式除尘器(ta002)预处理),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炼胶废气排放口。项目混炼胶、预分散母胶、高活性氧化锌预分散母胶粒生产线的密炼、开炼、挤出造粒等工序产生的炼胶废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颗粒物排放限值≤1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mg/m3,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m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塑料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净化处理(其中密炼工序炼胶废气先经自带袋式除尘器(ta004)预处理),处理后于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3,一般排放口,排放口名称为:塑料废气排放口。根据排污分析,项目eva改性塑料胶粒生产线生产线的密炼、开炼、挤出造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及其修改单(公告2024年第17号)要求, 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 ≤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
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