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
建设地点 |
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西坪村、西源村、百福村、赤水村、后格村、柏叶村、柏溪村,芦田镇芦田村和石盘村 |
建设单位 |
******人民政府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5]表4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2月6日 |
公 告 期 |
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12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西坪村、西源村、百福村、赤水村、后格村、柏叶村、柏溪村,芦田镇芦田村和石盘村,建设污水管网36公里,生态护岸23.4公里,清理河道污染底泥1.5万方,垃圾收运7吨/日(其中,西坪镇段建设污水管网19.5公里,生态护岸13.6公里;芦田镇段建设生态护岸9.8公里、河道污染底泥清理1.5万方、污水管网16.5公里、垃圾收运能力7吨/日)。项目总投资8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涉水作业安排在枯水季节,施工采取分段围堰施工。施工场地应设置隔油沉砂池,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作施工用水及道路洒水;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当地的污水处理系统。采取水生生态修复和增殖放流等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与外界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运输车辆采用遮盖或密闭式运输,施工地段和临时堆放场进行作业时应及时喷洒水,临时堆土点应采取薄膜覆盖。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值。 (三)施工期,优化施工场地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施工场地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施工期,项目挖方用于项目回填,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应进行集中收集以供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定点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线路开挖施工作业面,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土石方开挖回填应尽量避开暴雨季节,并在雨季到来之前做好边坡防护及排水设施,做好表土剥离回覆,落实植被恢复计划。 (六)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对突发事故的处理措施,定期对项目的上下游及沿线村庄开展监测工作。 (七)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68786972 2、传真:059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