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4〕表21号
审批时间
2024年9月13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邱后村邱后255号,建设规模为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水泥筒仓废气、粉煤灰筒仓废气、矿粉筒仓废气分别经各筒仓顶部配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配料、搅拌混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废气采用“湿法喷淋+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厂区内地面应定期喷洒水减少扬尘产生;原料堆场应采取“顶棚+三面围挡”半密闭措施,并定期洒水进行抑尘;装卸料及上料过程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生产作业车间密闭,进出口设置雾化喷淋系统。
项目水泥筒仓废气、粉煤灰筒仓废气、矿粉筒仓废气和配料、搅拌混合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2限值;破碎、筛分废气破碎、筛分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标准。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砂石污水分离系统+沉淀池+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
联系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电话:0595-******
******有限公司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4〕表21号
审批时间
2024年9月13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邱后村邱后255号,建设规模为年产环保生态透水砖2500万块、护坡生态砖1000万块,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水泥筒仓废气、粉煤灰筒仓废气、矿粉筒仓废气分别经各筒仓顶部配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配料、搅拌混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废气采用“湿法喷淋+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厂区内地面应定期喷洒水减少扬尘产生;原料堆场应采取“顶棚+三面围挡”半密闭措施,并定期洒水进行抑尘;装卸料及上料过程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生产作业车间密闭,进出口设置雾化喷淋系统。
项目水泥筒仓废气、粉煤灰筒仓废气、矿粉筒仓废气和配料、搅拌混合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2限值;破碎、筛分废气破碎、筛分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标准。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砂石污水分离系统+沉淀池+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
联系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电话: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