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年产80万立方米加气板材(alc)及辅材智能生产项目(一期)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4〕表24号
审批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80万立方米加气板材(alc)及辅材智能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北侧地块,建设规模为年产加气混凝土板材40万m3,辅材干粉砂浆6万t。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各料仓进料口均应设置布袋除尘器,水泥料仓顶排气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各类型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防腐剂及脱模油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燃气锅炉燃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蒸压釜开釜时将蒸汽导入待蒸养的蒸压釜中,剩余蒸汽进入冷却池充分冷却液化,尽可能减少蒸养异味。原料堆场设置于厂房内,防止风力起尘。
项目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2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限值。生物质燃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规定的限值。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落******居民区声环境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临近公路一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165吨/年,nox≤0.441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040吨/年,在泉港区域内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吨0.048/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
联系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电话:0595-******
年产80万立方米加气板材(alc)及辅材智能生产项目(一期)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4〕表24号
审批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80万立方米加气板材(alc)及辅材智能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北侧地块,建设规模为年产加气混凝土板材40万m3,辅材干粉砂浆6万t。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各料仓进料口均应设置布袋除尘器,水泥料仓顶排气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各类型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防腐剂及脱模油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燃气锅炉燃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蒸压釜开釜时将蒸汽导入待蒸养的蒸压釜中,剩余蒸汽进入冷却池充分冷却液化,尽可能减少蒸养异味。原料堆场设置于厂房内,防止风力起尘。
项目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2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限值。生物质燃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规定的限值。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落******居民区声环境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临近公路一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165吨/年,nox≤0.441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040吨/年,在泉港区域内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吨0.048/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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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电话: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