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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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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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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年产卫生巾1.5亿片、护垫8000万片、安心裤8000万片项目

******有限公司年产卫生巾1.5亿片、护垫8000万片、安心裤8000万片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月30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卫生巾1.5亿片、护垫8000万片、安心裤8000万片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二路6号。

******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二路******有限公司整个厂区作为生产场所,厂区占地面积13343m2,总建筑面积20900.56m2。项目预计年产卫生巾1.5亿片、护垫8000万片、安心裤8000万片,总投资3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粉碎、压实粉尘经收集后由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润滑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次品、废包装袋、纤维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80万件铁艺品、15万件木艺品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80万件铁艺品、15万件木艺品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月30日(5个工作日)

******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80万件铁艺品、15万件木艺品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台中路2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我局处罚(闽泉环罚〔20******有限公司土地8888.7m2,自建厂房。项目预计年加工180万件铁艺品、15万件木艺品,总投资6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天然气燃料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限值。喷漆、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1限值;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厂界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限值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限值,其中二甲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同时执行DB35/1783-2018表3及DB35/1784-2018表2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水帘柜废水、漆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材边角料、铁质边角料、废原料包装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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