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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塑料烛台及窗帘配件加工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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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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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塑料烛台及窗帘配件加工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塑料烛台及窗帘配件加工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轻工新城 a 区 3 号
四、建设单位:永春县名辉金属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塑料烛台及窗帘配件加工。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铝渣暂存于一般固废场所,定期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漆渣、废活性炭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危废间定期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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