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金属小铁桶生产项目
******有限公司金属小铁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24日-2月6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金属小铁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利用公司原有闲置厂房(3#厂房2层)3198.72m2。扩建项目年新增生产加工金属小铁桶150万个。扩建项目总投资1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柜处理后、调/喷烤漆、烘干固化、脱塑及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厂区现有“浓缩转轮+RTO系统”处理后通过一根28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喷塑粉尘经喷粉柜内的滤芯回收装置净化后,再进入1 套二次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乙酸乙酯及乙酸丁酯合计、苯系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 1 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喷塑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4-2018)中表 3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乙酸乙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 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 2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规定的限值,此外焊接烟尘、未收集的喷塑粉尘、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烤漆、烘干、烘干固化工序配套建设热风炉及 RTO 废气焚烧装置。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中北侧毗邻东紫线,属交通干线,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项目漆渣、含油漆(油墨)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年产玻镁复合板30万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玻镁复合板30万片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24日-2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玻镁复合板30万片。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工业路125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工业路******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租用厂房面积8700m2。项目年产玻镁复合板30万片,总投资13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上料工序粉尘、切割、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相关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东南侧临近敏感点一侧执行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及残次品、粉尘、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