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湖三村照兜坑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51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湖三村照兜坑,用地面积14122.9m2,生产规模为混凝土预拌加工3万m3/年。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其中氨氮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给料、一次破碎、二次破碎、三次破碎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搅拌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厂房封闭,砂石生产线安装水雾喷淋装置,筒仓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传送带封闭并采用水雾喷淋抑尘,卸料过程中在作业区四周进行喷雾抑尘,废石堆场、砂石仓库采取“顶棚+三面围挡”并定期洒水抑尘措施,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车辆进出进行冲洗。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表3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68786972 2、传真:059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